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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1-28

     《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p text-indent:2em;color:#222222;"="" style="padding: 0px;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font-size: 18px;">     《办法》强调,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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